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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ote4.經營管理團隊-董事特質(1)

巴菲特:

董事會成員的必要條件應該是商業智慧、對職務感興趣以及所有人導向。在太多情況下,董事們被選出來只是因為他們很著名或增加董事會的多樣性。那種做法是錯誤的。此外,在選擇董事的錯誤是特別嚴重的,因為任命難以撤消:討人喜歡但無智慧的董事永遠不需擔心工作保障。

The requisites for board membership should be business savvy, interest in the job, and owner-orientation.  Too often, directors are selected simply because they are prominent or add diversity to the board.  That practice is a mistake.  Furthermore, mistakes in selecting directors are particularly serious because appointments are so hard to undo:  The pleasant but vacuous director need never worry about job security.
———Warren Buffett’s Letters to Berkshire Shareholders, 1993.

筆記:

( 水晶球,資料來源:維基百科,http://en.wikipedia.org/wiki/File:John_William_Waterhouse_-_The_Crystal_Ball.JPG。 )

在先前的篇章,我們分析了三種「董事會情況」,並且解釋了哪一種情況的董事會最能確保有一流的管理,緊接著,從這篇開始,我們將分析董事們是否具備我們要的「董事特質」。巴菲特的這段話,是在探討「董事會情況」時講到的,我們將它獨立出來到「董事特質」來討論。只要董事們能有優秀的特質,並且處在有利發揮他們特質的董事會情況下,我們就可以認為該公司「經營管理團隊」的構面良好。

巴菲特在選擇董事會成員時,他設置了3項積極條件,也就是「商業智慧」、「對職務感興趣」以及「所有人導向」,只有符合這些條件的人才有資格擔任波克夏董事。然而,對一般的公司來說,董事們被選出來只是因為他們很著名或增加董事會的多樣性,這是因為只要董事沒有違反法規中的消極條件,例如說不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、詐欺罪、背信罪、侵占罪等等。他就能經過股東或董事會的提名,從而參選並擔任董事。

僅用消極條件來選擇董事是錯誤的,因為那只能證明這董事還不算壞,但卻不能證明這董事很優秀。所以常見的情況就是,股東們後來會發現這位董事很平庸或差勁,但他的任期還沒屆滿,因此股東們有可能會集合起來,召開股東大會提前解任該名董事,而且還有可能得再重新選一位董事,此外,股東們要是沒有正當理由就提前解任這位董事,還有可能得賠償該名董事因此所受的損害。

股東們要完整地執行上面的解任動作,勢必會使公司耗費相當大的人力物力,在這種情況下,只要該名董事提前出來摸摸股東們的頭,講講討股東們喜歡的話,一般來說事情就會不了了之。討人喜歡但無智慧的董事永遠不需擔心工作保障。然而,對於我們這些巴菲特派投資者來說,只要我們分析出該公司的經營管理團隊構面有問題,我們隨時都能「開除」這家公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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