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址代理

在 第 724 期《壹週刊》, 有以下的一段報導–

內 容 指 兩 間 分 別 叫 「 環 XX 易 資 訊 ( 控 股 ) 集 團 」 及 「 香 港 太 XX 網 絡 通 訊 」傳 真 至 公 司 們,指 他 們 收 到 其 他 用 戶 申 請 註 冊 與 讀 者 公 司 同 名 的 互 聯 網 域 名 或 通 用 網 址 , 現 根 據 規 定 通 知 讀 者 , 若 要 反 對 則 須 於 五 天 內 提 出 , 否 則 就 會 喪 失 擁 有 權 云 云 。

令 商 戶 相 信 有 其 他 人 正 申 請 登 記 其 網 址 , 使 其 匆 匆 幫 襯 。

實 情 是 太 平 洋 網 絡 及 環 球 互 易 是 網 址 登 記 代 理 商 , 專 幫 客 戶 向 有 關 機 構 申 請 , 亦 非 仲 裁 機 構 , 代 客 反 對 實 情 是 說 客 登 記 , 藉 此 賺 服 務 費 。故 這 些 所 謂 傳 真 通 告 , 純 屬 促 銷 手 法 , 讀 者 收 到 亦 毋 須 急 急 幫 襯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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