官建議依《刑事罪行條例》起訴 7月 8日 星期二 【明報專訊】 在愚人節當日涉盜用《明報》網頁設計,在網上發布香港成為疫埠消息的14歲少年,被控違反防疫條例,案件昨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,但審理的總裁判官李瀚良認為,按照犯案內容,控方應依據罰則較重的《刑事罪行條例》起訴,一時貪玩的少年有可能由罰款變為入獄。 少年原被控違反第141B章《防止傳染病蔓延規例》第7條b段,傳票內容指被告在明知有SARS傳染病之下,仍發放有關傳染病的虛假資、聲稱行政長官會宣布香港成為疫埠,若控罪成立,最高罰款為2500元。但若控方依照裁判官的建議,改用《刑事罪行條例》中關於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」的罪名檢控,則最高刑罰為入獄5年。 官指防疫規例不適用該案 總裁判官李瀚良向控方稱,第141B章《防止傳染病蔓延規例》第7條a段是規定醫生或指定某些人若發現疫症,必須向衛生署長報告,b段緊接稱「就上述任何疾病或死亡」蓄意提供「任何虛假資料」便屬干犯條例。 他指出,第7條a段b段是必須當作一個整體來看的,現在少年只面對b段控罪,李認為有關條例並不適用於本案。 李特意向只有父親陪同、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稱,他建議更改控罪,並非希望被告面對更嚴重的後果,他只是希望控罪能準確地反映實際的罪行。控方同意重新考慮控罪,案件將押後至7月21日處理。 |